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