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