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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