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