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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