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当运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