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测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