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道路设施缺损状况,发现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或者通知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产权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热线电话,发动群众及时报告市政设施缺损情况,维护市政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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