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