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