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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