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依法主动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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