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裁决。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