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条 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作出裁决前,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