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