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邀请与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调解。 涉及盲、聋、哑等残疾当事人纠纷的和解、调解,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参加,并可以邀请残联组织代表参与。和解、调解过程中,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应当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辅助服务。 和解、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律师、有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对纠纷处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调查结果或者评估意见供当事人和解、调解参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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