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前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终止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期限已满,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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