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涉及婚姻家庭(确认身份关系的除外)、邻里关系、人身和财产权益等民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涉及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技术转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的,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和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对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