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引导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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