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对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处理; (二)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释明、疏导、移交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 (三)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与纠纷最密切的单位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