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化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化解纠纷单位和组织收到化解纠纷申请,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化解纠纷途径及其特点要求,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纠纷化解途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