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