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商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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