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