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过滤设施,施工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修复路面; (六)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过50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