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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