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