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生产、销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大气环境改善需要适时调整车用汽油蒸气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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