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禁止船舶在港区水域和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驱气、油漆等作业前应当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