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四)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并监督落实;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