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施工扬尘、堆场扬尘、运输车辆抛洒扬尘、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经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