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排污信息、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治大气污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排放守法、违法信息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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