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本省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排污单位选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入驻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产)业园区;对环境问题较突出的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进行清理整治,限期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制药、农药生产、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