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的工(产)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