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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