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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