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