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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