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https://baike.baidu.com/item/çè±ç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