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