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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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 第二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第四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 第五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宗教教务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 第六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开展... 第七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借... 第八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共同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宗教、文化、旅游、安全、... 第九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级以... 第十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本省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协助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进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朝觐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制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管...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以下称流动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对宗教事务管理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