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宗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管理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