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开展教育培训前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告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