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制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管理部门准印许可。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