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对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实工作,并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实施教职工编制和人员的动态均衡配置。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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