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争上岗或者考察聘任。 校长任职实行任期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