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加害人违反告诫书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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