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