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公安机关可以留置送达,并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在宣读告诫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参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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