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八条 对应当予以告诫的情形,由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具体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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