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具有下列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向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出具告诫书,但是取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出具告诫书的,可以不出具告诫书: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