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协助需要立即就医的受害人联系医疗机构救治、鉴定伤情;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和照护; (四)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五)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